永城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使用资金,提高我院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健康发展,保证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地方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以学院名义承担的国家有关部委、省、市政府及学院下达的科研经费、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我院的科研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等(以下简称横向经费)。
第三条各级各类经费均应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和人员依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和义务。
(一)科研处、财务处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负责。
(二)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指导工作。
(三)学院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科研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须按项目立项书或合同书的约定使用经费,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严禁违规转移科研经费,牟取私利,损害学院的声誉和权益。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学院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赋由各自项目经费承担。
第二章经费到帐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科研合同确定经费类别,进行项目登记,由科研处通知项项目单位负责人。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一)以课题为核算单位,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配套经费指标和院级项目经费指标由科研处拿出初步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科研处进行日常管理,财务处负责具体经费管理。
(二)科研经费必须汇入学院指定开户银行帐号,严禁自收自支,“帐外循环”。科研经费的使用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负责报批,科研处负责核对并签字。
(三)课题结束后经项目主管单位或委托研究单位验收合格后,项目组填写课题经费结算表,经科研处审核,按学院财务审批流程进行经费结算。
第七条横向合作经费由科研处和各系(部)共同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未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的,由此取得的科研成果也不得申请学院任何奖励和享受学院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且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和引起的民事纠纷由项目主持人自行负责解决。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九条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项目论证、专家咨询、分析测试、差旅、调研、业务资料、交通、通讯、论文打印、举办和参加学术会议、科研成果评审和鉴定、与科研项目密切相关的论文发表版面费、图书费等及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费用。
(二)实验材料费:包括科研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料、试剂、药品等,样品采集培养、加工、包装和运输费用等。
(三)仪器设备费:包括仪器设备购置、安装、加工、维修;自制仪器的材料及加工等费用。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开支设备购置费。
(四)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安装、修理等零星费用,但不得将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列入。
(五)项目实施费:包括野外、室外作业补助及实验研究时需聘用临时工等费用支出,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10%。
(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工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就餐和住宿招待的费用,但不能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10%。
(七)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仅限于科研经费汇入学院财务处指定账户的科研项目支出,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15%。
(八)公共资源占用费:指学院收取各类纵向及横向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学院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维护,日常水、电消耗,科研人才的培养,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公共资源占用费按照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在经费到账后一次性打入学院指定账户,由学院统一使用,其中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省自然基金项目院级项目均不收取管理费,学院配套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不收取管理费,国家项目规定不得收取管理费的不收取。
(九)试验外协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材料外协加工费,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十)其它:与科学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预算,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学院与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的转拨,必须由学院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需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转拨到外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学院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采购仪器设备,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招标相关规定执行。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须按照《永城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资产的登记验收和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研制组装的产品或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需要交付项目委托单位的,必须在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注明其名称、数量和金额,并在结题时提供委托单位的验收证明,其形成的固定资产不需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经费报支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五条原则上项目中期检查前可使用总经费的40%,中期检查通过后,方可使用总经费的另外40%,总经费的20%作为结题经费。
第十六条报销凭证的各种票据和报销程序必须符合学院财务制度的规定,报销时应有项目主持人签字。
第十七条项目主持人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的各种仪器设备、图书属学院固定资产,须按学院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对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杜绝科研经费使用中假公济私等行为。
第五章 经费决算与结题
第十九条科研处对项目的执行及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做出如下相应的处理:
(一)对合同规定研究周期过2/3,经费开支≥50%,而尚未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研究内容50%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书面陈述理由。对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者,科研处将对其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者,将中止其项目并冻结其项目经费。
(二)对拒不接受管理监督的项目主持人,科研处将冻结其项目经费的使用,中止其科研项目。
(三)对被中止的科研项目,学院将通报批评项目主持人。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完成、验收通过后,项目主持人应在两个月内做好课题经费决算工作,填写经费决算报表,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报项目下达单位。
第二十一条研究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可作如下处理:
(一)为鼓励项目主持人合理、节约使用经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全部转入项目主持人的其他科研工作的后续课题(院级课题除外)。
(二)经科研处同意,项目主持人可以将结余经费转入学院内其它相关项目经费。逾期不提出处理意见的,科研处将其转入学院科研基金。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永城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报销)流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