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4-05-2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

教科信〔2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强化学术不端问题治理,构建健康的学术生态,培育创新文化,涵养优良学风,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更好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落实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必须充分认识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等学校要扛起主体责任,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抓好本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以刀刃向内、勇于自我革命的态度和决心处理学术不端问题,坚决杜绝科研诚信建设松懈、学术不端处理护短等行为。高等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牢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把科研诚信建设与学校科研工作同部署、同推进。

二、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高等学校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力量,负责本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要建立组织人事、人才培养、科研学术、学生管理、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并明确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各有关部门学风建设职能。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作用。

三、全面加强师生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高等学校应当将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在本科生、研究生培养环节中强化相关教育内容,加强学生学习效果监测评估。在学生入学、奖励评优、研究生推免等关键节点,开展专门学术规范教育,扣好学生从事科研工作的“第一粒扣子”。强化导师在学生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中的关键作用,加强对学生的日常教育和学术把关。高等学校要在教师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体系中强化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规范教育,建立教师科研诚信档案,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在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奖励评优、项目申报、参与各类科技活动等重要节点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

四、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高等学校要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规范案件受理和调查程序,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惩处标准,做好材料归档和报送,做到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明确,流程规范,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五、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各高等学校要向广大教师、科研人员及学生做好宣传,切实提高诚信意识,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突出“严”的主基调,对“论文代写买卖”“有组织打招呼”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从严从重处理。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在作出学术不端认定和处理的基础上,高等学校还应当按照责任人党员、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学生等不同身份,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对其作出处分处理或向有关方面提出处分处理的建议。

六、严格执行“三落实、三公开”要求。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的要求,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其中处理结果必须长期保留。要认真整理并推出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典型案例,并及时总结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经验,定期对广大教师、学生、科研人员开展警示和宣传。

七、建立高等学校科研诚信监督和管理机制。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常态化的科研诚信自查自纠机制,加强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信息共享等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加快建立学术成果发表诚信承诺、科研过程可追溯等学术成果管理制度,结合学科特点规范管理。要求教师、学生、科研人员在学术成果发表前后一定期限内,将全部署名作者知情书、实验场所和操作人员信息、原始数据保存方式及地点等进行备案。制度建立后,未经登记备案的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在学位授予、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干部选任及奖励评优等评定中不予认定。

八、落实约谈问责和通报机制。对于多次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院系,高等学校要向院系负责人进行问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职责履行不力的高等学校进行约谈和通报,把科研诚信建设成效纳入高等学校领导班子考核,落实问责机制。对于为获得利益有组织实施请托、打招呼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高等学校,由教育部进行约谈并责令其改正,列入教育部学风建设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