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校设置工作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并正式印发。《暂行办法》适用于发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此次《暂行办法》中明确强调,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提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所在地等确定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此外,《暂行办法》中还对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学科或行业字段、使用英文译名等需要遵循的基本规范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办学行为,避免高校出现定位不清、热衷更名或升格、同质化办学等问题,切实引导高等学校将精力和资源用于特色学科专业建设,促进高校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从相关政策历史演进的角度来看,《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国高校更名的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一脉相承。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办学规模、办学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1993年,《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更名问题的通知》提出高校名称更改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并建议高校名称应保持基本稳定;21世纪以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更名现象采取了“从严”和“控制”的原则,进一步引导高校走特色化发展和内涵式发展的道路。
有关高校的名称与办学定位,现实中似乎存在两种认识上的误区。一种认识误区认为,高校的层次越高,规模越大,学科越齐全,则其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也越高,这也是很多高校一味追求合并、升格、更名的“充分理由”,其实并不尽然。一般而言,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校,其办学质量高低最重要的衡量指标是其办学目标与办学效果的一致性和达成度,这种达成度也是其办学特色的集中体现。换言之,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校都应找准其自身的办学定位或“生态位”,这样才能真正走上差异化、特色化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
另一种认识误区认为,通过简单的“名称转变”可以使高校迅速实现“华丽转身”,走上“高大上”的发展道路。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部分高校在办学过程中存在办学定位不清晰、办学特色不明确等典型问题,这些问题是部分办学者急功近利、贪大求全等“短视行为”的集中体现,也是行政权力对高校资源配置产生强烈影响的集中体现。
高校名称是其品牌和特色的象征,是一种非常宝贵的无形资产,也是学校办学历史和办学特色的最重要承载形式之一。实际上,高校频繁更名或升格冲动的背后,体现出的仍然是外延式发展的导向,不仅不利于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特色的凝练,而且容易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究其本质来看,高校良好声誉的形成,依靠的是切实提升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特色,切实提升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水平,需要的是“苦练内功”,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因此,各类高校应避免走单纯通过更名寻求扩张的外延式发展的老路,而是要坚持走特色化发展的内涵式道路,不断通过内部建设凝练办学特色,不断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增强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这样才能真正有助于提升院校声誉和竞争力。
(作者系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