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职业学院科学研究行为规范(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文件精神,为引导全院教职员工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道德观,贯彻严谨治学的学术作风,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切实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学术道德意识,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不受到侵犯,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科学研究行为规范
1、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规,严禁剽窃、抄袭、侵吞和篡改他人成果,杜绝科学研究中的不良风气。
2、重视科学调查和试验数据,坚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3、坚持刻苦严谨、坚持求实创新,不断探索科学规律,勇于创新,严禁简单重复制作自己的成果。
4、尊重客观规律,以严谨诚实的态度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对自己出版的书籍,分别注明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等,不得伪造注释及文献材料等。
5、鼓励合作研究,科研论文和著作等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在科学研究中的实际贡献依次排名,未参加创作不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擅自使用他人署名。
6、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在科学论著和论文的写作中,参考和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应按照科学论著要求明确进行标注。
7、未经学院同意,不得私自以学院名义或利用学院的设施、成果等为外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程设计等工作。
二、对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受理与调查
1、学院内外任何人或组织对我院师生员工在科学研究中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都可以向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举报。
2、收到举报后,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由院内外专家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3、调查完成后,学术委员会将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报学院相关部门。
三、对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处理
对于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人员,经查实,学院将根据学术委员会调查意见和有关政策规范,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于在科学研究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违反上述科学研究行为规范1、2条款,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的处理;
3、对于在科学研究中,违背职业道德,违反上述科学研究行为规范3、4、5、6条款的人员给予取消申报项目资格或批评教育的处理。
4、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第7条,在其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包括经济损失、人身事故等),均由本人承担,学院不予负责,学院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警示等处理,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消除不良影响及赔偿由此给学院造成的经济损失。
5、对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人员的处分期限为半年至二年。处分时间结束,经确认其在受到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正确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经报请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和学院批准后,可撤销其处分,并相应恢复其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或职务晋升资格。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学院将从严处理。
二0二三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