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11-2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永城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加强学术民主建设,努力把永城职业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质量优良的高等职业院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永城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永城职业学院教授、专家代表、科研处负责人等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主任领导下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科学研究计划方案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在专业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院科学研究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成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成员从各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推选,经院务会议审定后由院长聘任。根据需要,院长也可直接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但不得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为人正直,办事公正,原则性强,身体健康;

(二)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专业、课程的学术状况,了解全院的学术动态;

(三)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担任科研和教学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内退休或调离学校,其增补人员由学术委员会提名,院务会审定,院长聘任。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主任会议负责确定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主持召开会议,裁决有关争议事项,审定发布会议纪要。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科研处合署办公。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联络人一名。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多数通过,报院务会议批准。

第三章职权

第十条评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研究课题指南,指导拟定科研工作政策和重点课题设置。

第十一条评审、推荐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推荐各类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

第十二条推荐各类学术名誉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第十三条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受学院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在其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对主任会议负责,主任会议对院长和院务会议负责。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其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是否召开会议,会议议题、日期、地点等,均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院属各单位可以申请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但都须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会议申报单;报告召开会议的原因和议题,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召开,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前发布文字通知和有关材料;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认真阅读,做好与会准备并按时到会。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会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采用会议评议、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是多数通过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评议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不准循私舞弊,放弃原则,做老好人,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当讨论本人或涉及本人有关事项时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守秘密,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未正式发布前均不得对外泄漏,有关讨论过程以及涉及的人和事,均不得泄漏。违反者将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发各委员,并以纪要或学校文件或其他形式予以发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院务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