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职业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2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永城职业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

 

 科研档案主要指在科研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材料,是学院科研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我院科研活动的蓬勃发展,科研成果不断涌现,为使科研档案管理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项目档案

 项目档案是学院科研档案的主要组成部分。不同层次、类型及不同范围的研究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所产生的本项目研究计划方案、实践活动的直接记录和具体成果,系统地收集、整理和保存反映项目研究全过程的文件材料,是形成科研项目档案的基本内容。

 1.课题(项目)批准文件;

 2.《课题申请书》或《课题立项申报表》及课题研究方案论证材料;

 3.研究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原始记录、实验过程记录及数据处理材料等;

 4.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成果报告;

  5.成果鉴定、验收、评审及成果奖励的有关材料,成果推广价段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二条 学院科研工作档案

 学院科研工作档案是学院及科研管理职能部门——科研处在进行科研管理活动过程中的直接记录及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学院科研计划管理的文件材料;

 2.学院科研组织、科研队伍管理的文件材料;

 3.学院科研工作的各类规章制度;

  4.学院科研项目的文字材料、照片、图纸、影片、录像带、永存标本、产品样品、样机及其它小件实物及成果评审、验收、鉴定和奖励、推广的文件材料;

  5.学院开展科研理论及方法研讨、学习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学院科研综合档案

 学院科研活动中产生和形成上述两类档案之外的文件材料,是学院科研档案的补充部分,也是学院科研活动广泛深入开展的具体反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学院召开的科研专项会议的文件材料;

 2.学院组织召开的科研经验交流活动的文件材料;

 3.学院举办或承办的课题研讨活动的文件资料;

 4.学院有关科研的交往活动、外事活动的记录材料;

 5.学院编印或出版的科研论著、成果集,以及反映学院科研动态和成果的报纸、刊物。

 第四条 科研档案的收集

学院科研档案收集工作是指某项科研活动结束后,按照归档要求,对科研材料进行科学筛选、系统整理,通过例行的接收制度和专门的收集方法,由课题组送达科研处。具体范围包括:

1.科研计划管理阶段:课题论证材料、计划任务书、项目申请书、科研计划批准文件;

2.科研项目管理阶段:阶段报告和专题总结报告、阶段检查登记表、课题进展情况表、计划调整文件等;

 3.结题阶段:课题研究报告、工作总结、论文论著、技术文件资料、结题申请书、有关鉴定、验收及评审的申请书和证书或具同等效力的证书文件、课题评审材料等;

 4.科研成果管理阶段:科研成果登记表和申请出国报告表、成果奖励申报和评审材料、归档证明和保密项目申报表、专利申请和批准文件等;

 5.推广应用阶段:技术转让合同和协议书、生产定型鉴定材料、用户反馈意见等。

 第五条  科研档案的整理

 学院科研档案的整理的工作,就是对收集的档案按照其规律和特点,进行系统的、有条理的整理。

  1.归档的科研文字材料必须反映科研项目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其完整、准确系统,科研材料的立卷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不同学科、专业科研材料的不同特点和成套性。

 2.几个部门合作完成的研究课题由主持单位立卷、归档一整套档案。协作部门负责自己所承担任务中形成的材料的收集整理并将其送交主持单位与成套材料一并交科研处归档管理。

 3.本院与院外其它单位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应在协议合同或委托书中注明其科研文件的归属。如:主持单位非本院或文件归属非本院的项目,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人员应负责将本校所承担的任务形成文件、复印件交科研处归档管理。

 4.科研材料可视其多少组成一题一卷或一题数卷。本着结论性在前的原则,卷内的文件材料如下:

 ①论文、专著、鉴定材料及成果申报与获奖材料。

 ②立项申报、批准材料、科研投资与经费核算材料。

 ③其它科研材料可按科研阶段或时间先后依次整理立卷。

 5.科研档案归档前应先除掉金属钉,有破损的应进行修补。大于A4的要进行折叠。

 6.课题组在归档前对归档材料进行保管期限和密级的划分,保管期限分永久期、长期、短期,密级分绝密、机密、秘密。

 7.课题组长填写归档说明书,放入每一课题第一卷目录前。

 第六条 科研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1. 科研档案的保管。科研档案保管是以维护科研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主要任务,采用科学的方法和必要的保护措施,排除一切可能损毁科研档案的因素,尽量工科研档案的自然寿命。

 2. 科研档案的利用。科研档案的利用工作,就是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和方法,提供和开发科研档案资源,充分发挥科研档案主要的依据和查考作用,为各项工作服务。

 3. 登记利用效果.建立利用效果登记制度,及时收集利用档案的信息反馈材料,定期总结和宣传科研档案的利用效果以及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