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8文章来源:永城职业学院 浏览次数:

河南省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7〕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专利奖由省政府设立,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奖励对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河南省专利奖坚持激励引导、保护创新、优质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设立河南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河南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 河南省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8项,三等奖不超过25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70%。

    奖励金额为特等奖每项3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根据其价值和影响可给予特殊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一等奖每项10万元,二等奖每项3万元,三等奖每项1万元。

    获得中国专利奖的我省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标准参照省特等奖、一等奖。

河南省专利奖奖金由省财政列支。

    第六条 申报河南省专利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申报单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申报个人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经常居住地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客体。

    1.专利状态稳定。申报专利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该专利权有效、权属明晰、法律状态稳定。

    2.专利创造质量高。专利创新性强,技术先进,对推动本领域技术进步贡献程度大;或设计新颖、富有创意,兼具装饰性和功能性,工业适用性强。

    3.专利运用效益好。已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4.专利保护能力强。专利的保护措施积极有效,管理规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河南省专利奖:

    (一)已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者河南省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三)不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的产业及环保政策;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八条 申报河南省专利奖,应当填写《河南省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专利有效性证明材料;

    (三)专利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管理措施说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河南省专利奖采取推荐方式,可以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省级行业协会、学会。

     第十条 河南省专利奖按照下列程序评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分类,成立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河南省专利奖拟奖励名单,并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评审结果报省政府,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河南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对拟奖励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异议内容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十二条 获得河南省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由省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获得河南省专利奖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或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参与河南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申报人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河南省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5年内不得申报河南省专利奖。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协助他人骗取河南省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通报批评,属于单位推荐的,暂停其推荐资格;属于专家推荐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河南省专利奖信用档案,将河南省专利奖评审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