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职业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专利技术推广,保护我院专利权益和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专利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第三条 凡是具有“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并且在专利法规定保护范围内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均可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第四条 本院教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一)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执行学院的任务或各级各类计划任务或企事业单位委托学院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资条件,如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资料或工作时间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四)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五)公派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另有合同约定除外)。
第五条 本院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学院所有,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持有。
第六条 我院接受各级各类计划任务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学院,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持有。我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我院与合作单位共有,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由我院与合作单位共同持有。
第七条 我院教职工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时,发明人必须详细写清申请非职务发明的理由,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连同专利申报材料一并报科研处。对确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由主管院长审批后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
第八条 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专利申报的及时性,教职工在科研工作完成后,须将研究结果准确、完整、及时地以书面形式报科研处,科研处接到报告后,首先对其中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须申请专利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手续。在此以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
第九条 申请专利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发明人(设计人)进行文献检索,判断是否符合专利申请条件。
(二)发明人(设计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门审查后,报科研处。
(三)科研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经批准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申请材料应符合专利法及其细则要求。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应及时补正。发明专利申请,应在申请日起三年内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
第十条 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按专利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应按需交纳各项专利费用。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完成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
(二)申报专利奖励的权利。
(三)从专利收益中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职务发明创造可作为职称评定、工作考核、奖励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于已申请专利项目和已授权的专利,学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实施,是否转让专利使用权,对于专利权的转让,需根据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对于取得效益的专利技术,按学院有关政策给予兑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报专利的;
(二)将职务发明私自转让或变相转让非法获利的; (三)对于应申报职务发明专利而未能及时申报给学院权益造成损失的;
(四)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未按期交纳费用或未及时补正申请材料造成学院丧失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永城职业学院申请专利申报表
发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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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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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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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 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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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检索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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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明 创 造 简 介 |
(包括发明内容、技术特点、应用领域、市场前景等) |
部 门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科 研 处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学 院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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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4份。发明人1份,所在部门1份,科研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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